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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南公选遴选考试-格正教育

公选基础知识要点记忆——管理

来源:0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24

第四篇管理

公共行政

1.公共行政的特征

(1)公共行政的基础是公共行政权力。

(2)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组织。

(3)公共行政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

(4)公共行政的方式是依法行政。

(5)公共行政的实质是公共行政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2.政府职能的依据和属性

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1)政府职能的依据

与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直接相关的公共产品的存在是政府职能的基本依据。

(2)政府职能的属性

①阶级性与社会性;②性与服务性;③执行性和创造性;④稳定性和变异性;⑤整体性和可分性。

3.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

政府职能可分为基本职能和运行职能两大部分。

(1)从基本职能来看,主要包括:

①政治职能;②经济职能;③文化职能;④社会职能。

(2)从运行职能来看,主要有:

①计划职能;②组织职能;③协调职能;④控制职能;⑤监督职能。

4.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转型期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一般而言,政府的职能定位可以概括为:

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

5.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政府的社会管理要实现三大转变:

在管理范围上,改变原来由政府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的做法,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在管理模式上,从大政府、小社会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

在管理方法上,从传统的以行政方法为主转变为间接的以法律方法为主。

6.中央政府职能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18项职权,可归结为六个方面: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全国性的行政事务。

(4)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

(5)负责执行国民经济计划与国家预算,管理科学、教育、经济、文化、卫生等工作。

(6)任免行政人员权。

7.地方政府职能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2)领导和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民政和公安等工作。

(4)依法任免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6)监督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8.公共危机管理

公共危机一般是指一系列中止和平进程或瓦解社会正常关系、秩序的事件。

公共危机一般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1)威胁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2)作出反应的时间有限;(3)事出突然,具有意外性。

公共危机的特点:公共性、突发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

公共危机管理的原则是:(1)时间性原则;(2)效率性原则;(3)协同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

9.行政组织的特性

行政组织是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除具有一定阶级利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政治特性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性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服务性;(2)法制性;

(3)性;(4)系统性;(5)动态性。

10.行政组织设置基本原则

(1)精干效能的原则;(2)依法设置原则;(3)按需设置原则;(4)职、责、权统一原则;(5)适应发展的原则;(6)为民便民的原则。

11.行政组织的幅度与层级的关系

在行政组织中,幅度构成组织结构体系的横向结构,层级构成组织结构体系的纵向结构,两者相结合,组成行政组织的整体结构。

一般而言,行政组织幅度和层次成反比例关系,即幅度越宽,则层次越少,反之亦然。我们在设置行政组织以及进行日常管理时,必须处理好幅度和层级的关系,以使组织结构适应组织业务的需要,发挥更大的功效。

12.中央政府组织机构

(1)国务院领导机构

国务院领导机构是国务院组织系统的核心部分。国务院领导机构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在领导体制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构成。

(2)国务院工作部门

国务院工作部门构成了中央政府机构的主体。

从职能、主管业务范围以及法律地位来划分,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①国务院业务机构。主管国防、外交、科技、经济、文教等各个领域的行政事务,制定行政措施和发布行政命令,直接领导下属各级机构的行政活动。

②国务院办事机构。包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③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等。

④由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家局不是归口部委内的职能司局,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单独对外行文。

⑤国务院非常设机构。这种机构是为了处理各种临时性事务或非常事件而临时设立的。

13.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机构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主要有:

(1)综合协调部门,包括办公厅、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劳动人事厅等。

(2)政法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有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或外事侨务办公室)、人民武装部等。

(3)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主要有教育委员会、卫生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等。

(4)专业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工业交通管理机构、农业管理机构、城乡建设管理机构、商贸管理机构。

(5)监督检查部门,主要有审计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等。

基层政权机构设置主要有:

在地方各级政府中,市辖区是城市的基层人民政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也是城市基层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在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自治区政府的派设机关区公所,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有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有村民委员会。

14.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NGO)的主要特点是:

(1)正规性;(2)民间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6)公益性。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

(1)分担政府责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2)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合理和高效率的配置。

(3)促进我国基层民主建设。

(4)净化社会风气。

15.编制管理

编制管理的作用:(1)保证作用;(2)促进作用;(3)制衡作用。

编制管理的原则主要有:

(1)精简原则;(2)统一原则;(3)依法管理原则;(4)效率原则。

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

(1)行政方法;(2)经济方法;(3)法律方法。

编制管理的形式:

(1)对地方党政群众机关的行政编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形式。

(2)对公安、司法行政、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编制,实行编制单列、条块结合的管理形式。

(3)对双重领导以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编制,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形式。

16.人事行政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人事行政的实际情况,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三项内容:

(1)对行政人员的进入、使用、退出进行管理的制度与活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与活动主要有考试、任用、培训、调配、流动、退休、退职等等。

(2)对行政人员进行激励、监督的制度与措施。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活动主要有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工资、等。

(3)为人事行政的开展提供前提条件和基础服务的制度与活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与活动主要有人事分类、人事统计、人才预测、人事档案等。

17.人力资源开发

人力资源具有如下特征:

(1)人力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性资源;

(2)人力资源在经济活动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能动性资源;

(3)人力资源是具有时效性的资源,人力资源的形成、开发、使用都具有时间方面的制约性。

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主要体现为:

(1)人力资源开发可以促进一国经济迅速增长。

(2)人力资源开发是技术进步的保证。

(3)人力资源开发是产业结构变化的深层基础。

(4)人力资源开发是社会进步、国民提高的前提条件。

18.公务员人才资源开发的原则

(1)内部开发原则;(2)在职开发原则;(3)竞争开发原则;(4)持续开发原则。

19.同传统的人事制度相比较,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体现了分类管理原则。

(2)具有合理的竞争择优机制。

(3)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

(4)具有勤政廉政的约束机制。

(5)具有健全的法规体系。

20.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较,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4)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我国公务员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2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位分类制度

人事分类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有:职位设置、职位说明书、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2)新陈代谢制度

我国公务员新陈代谢主要包括录用、调任、辞职、辞退、退休等内容。

(3)激励约束制度

我国公务员激励约束制度包括考核、奖励、处分、职务升降、回避等内容。

(4)职业发展和保障制度

我国公务员职业发展和保障制度包括培训、挂职锻炼、工资、保险、等内容。

22.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1)职位设置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2)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是综合说明某一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职责以及任职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职位说明书是在职位调查、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所在单位、工作项目、工作描述、所需知识结构和工作标准。

(3)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领导职务从副科长到国家级正职共有10个等级。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不是虚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序列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相当于副处级)、调研员(相当于正处级)、助理巡视员(相当于副局级)、巡视员(相当于正局级)。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15级,分别与公务员的12个等次相对应。

23.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1)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录取原则。

(2)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

(1)辞职的程序:

①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②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③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者本人。

(2)国家公务员若有下列情况不得辞职:

①在涉及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②正在接受审查的;

③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

25.我国公务员辞退制度

(1)辞退的条件:

①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③因单位变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⑤不履行、不遵守公务员义务、纪律,教育无效又不宜于开除的。

(2)辞退的程序:

①所在单位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请任免机关审批;②任免机关审批后,将辞退决定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公务员本人,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3)以下情况不得辞退:

①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为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26.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

(1)强制性退休方式的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

②女,年满55周岁;

③丧失工作能力的。

(2)自愿提前退休方式的条件:

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②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

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7.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1)考核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职务调整、级别调整、工资调整提供依据。

(2)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

(3)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4)考核的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划分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5)考核的方法:一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二是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6)考核结果的使用: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或辞退。

28.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

(1)奖励的原则: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平合理,奖不虚设的原则;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2)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9.我国公务员处分制度

(1)处分的原则:对违反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4项法定纪律的公务员,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戒的种类与条件相适应的原则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惩处的原则,进行惩戒。

(2)处分的条件:一是要有违纪行为;二是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承担违纪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3)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

(4)处分的程序:立案、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审核、审批机关批准。

(5)处分的机关: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6)处分的解除: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包括受警告处分半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受撤职处分两年,由原处理机关调查确认已改正错误的前提下可解除处分。

30.我国公务员晋职制度

(1)晋职的原则:

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②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务限额内进行的原则;

③逐级晋升与因工作需要和工作突出的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相结合的原则。

(2)晋职的资格条件:

①晋升职务要求的学历、资历;

②晋升前年度考核结果的等次;

③要求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的规定。

(3)晋升的程序:产生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进行晋升考核,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31.我国公务员降职制度

与升职相对应,降职意味着职责范围的缩小和待遇的降低。

(1)降职的条件:

①年度考核被确认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2)降职的程序:

①公务员的所在单位确定拟降人员,听取拟降人员意见;

②任免机关领导集体审批降职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的意见,作出降职决定后办理任免手续;③对降职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可提出申诉。

32.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为使国家公务员不因亲属关系对职务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公务员任职、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的限制。回避的类型:

(1)任职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2)公务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前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地区回避,是指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33.我国公务员职业发展和保障制度

(1)培训制度

①培训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职位的要求。

②培训的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③培训的类型: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④培训的机构: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其他培训机构。

(2)挂职锻炼制度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进行锻炼。

(3)工资制度

①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

②定期增资制:按有关规定,通过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增加工龄工资,来提高工资标准的途径,使公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从而保证职级工资制度正常运转。

(4)保险与

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包括我国正在建立的公务员各类保险制度,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和其他休假制度等。

34.公务员队伍建设

(1)宣传、推广四种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种理念的推广和被接受,常常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进行公务员队伍建设,首先应从与新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四种理念入手:①为民服务的理念;②公平竞争的理念;③行政成本的理念;④勇于创新的理念。

(2)培养三个层次的能力

公务员能力是他们胜任管理与服务职位的必备条件和素质。因为专业岗位不同和职位不同,因此对公务员的能力要求也会有相应的差别。总的来看,公务员的能力建设可以依序划分为基本能力、中级能力和高级能力三个层次。

(3)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公务员监控工作

在新时期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中,我们仍然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做好对公务员的监控工作。具体来说,需要加强以下制度建设:①竞争上岗和交流制度;②群众监督制度;③公务员的惩戒制度;④离任审计制度。

35.公共财政的特征及功能

公共财政作为政府的配置资源行为,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法制性三个最基本特征。

公共财政的功能:

(1)配置公共资源功能;

(2)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3)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功能;

(4)协调公平与效率功能。

36.公共财政政策

(1)预算政策

预算政策一般采取三种形态来实现其调节作用,即赤字预算、盈余预算和平衡预算。

(2)支出政策

①购买性支出政策;②转移性支出政策;③财政补贴。

(3)税收政策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性质保证了税收作为财政政策工具的性和有效性。使用税收政策稳定和发展经济,主要通过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来实现。

(4)公债政策

公债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主要体现在它对经济流动性效应和利率效应上。包括:①公债政策的流动性效应;②公债政策的利率效应。

37.政府审计

(1)政府审计的内容

我国的政府审计一般包括预算审计、预算外审计、金融审计、国有资产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外国援助或贷款项目审计。

(2)政府审计的作用

①为宏观调控服务;②维护经济秩序;③促进廉政建设。

(3)政府审计的程序

①检查阶段;②鉴定阶段;③执行阶段。

38.政府采购的特点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2)采购活动的非盈利性;(3)采购主体的特定性;(4)采购对象的广泛性;(5)政策性;(6)规范性。

39.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1)编制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预算编制机关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获得批准。

(2)各类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执行程序:①邀请招标;②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0.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三大基本制度

(1)部门预算制度

部门预算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

(2)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也称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它是指将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集中在国库,所有的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帐户进行支付。

(3)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在财政的监督下,主要以招标的形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的商品和劳务活动。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来竞争、择优,可以更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减少财政支出,压制采购腐败。

41.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侧重点和趋势

(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2)优化支出结构、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健全事权及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与财权相适应的体制。

(3)改革完善税收体系、调整完善分税制体制,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体系和统筹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财政体制。

(4)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

(5)调整财政层级,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42.行政执行的基本原则

(1)忠实于决策目标的原则;(2)及时有效的原则;(3)坚持的原则;(4)灵活创新的原则;(5)系统有序的原则;(6)及时反馈检查的原则;(7)团结协作的原则。

43.行政执行过程

行政执行的过程由执行准备、执行实施和执行总结三个阶段组成。

(1)执行准备

①计划准备;②法规准备;④物质准备;⑤技术准备。

(2)执行实施

①授权;②协调;③控制。

(3)执行总结

44.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间电子政务;

(2)政府与企事业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

(3)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电子政务,是政府电子政务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分。

电子政务的作用:

(1)有助于构造政府组织新的结构形态。电子政务使政府组织结构扁平化和政府组织无缝化发展,减少管理层次。

(2)有助于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质量。首先,政府可通过网络,向社会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其次,可大大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再次,可保证公共服务的公开性和反应性。

(3)有助于实现资源共享和降低行政成本。电子政务改变了传统的人工方式,在处理大量的公共事务过程中,节省了工作时间,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行政资源的有效产出量。

(4)有助于实现政府透明和社会监督,促进政府民主化发展。首先,电子政务促进政务公开;其次,促进信息公开;再次,促进公众监督;最后,促进公众参与。

45.行政绩效

行政绩效评估是对广义上的政府活动进行评价的一整套程序、方法和技术。

行政绩效评估的分类:

(1)按照实施评估人员的来源,可以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2)根据绩效评估的层次,可以分为个人绩效评估和组织绩效评估。

(3)依照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改善型评估、监控型评估和节支型评估。

行政绩效评估包括经济测定、效率测定和效益测定三项主要内容,每项测定都要借助于一系列绩效示标。测定可以分为定性测定和定量测定两类,一般以定量测定为主。

评估方法主要有:(1)绩效示标;(2)经济测定;(3)效率测定;(4)效能测定。

46.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47.行政责任的主要特点

(1)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2)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3)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4)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5)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

48.行政伦理范畴

行政伦理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的个人品德;(2)行政职业道德;(3)行政组织伦理;(4)公共政策伦理。

49.行政监督的特性

(1)制度性;(2)功能性;(3)激励性;(4)管制性。

50.行政监督的主要原则

(1)适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3)既要维护法纪尊严,又要有利于改革开放的原则。

51.行政监督制度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个完整、全面的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制度包括:

(1)内部行政监督

①一般行政监督。具体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如国务院对全国一切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平行的监督,如财政部就国家财政问题对其他部门的监督。

②专门行政监督。具体包括:中央的监察部;地方上的检察厅、监察局。

③特种行政监督。具体包括:审计监督;银行监督。

(2)外部行政监督

①政党监督。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各民主党派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②权力机关的监督。具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52.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1)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行政监督体制整体功能不强。

②行政监督渠道不畅通。

③行政监督的标准不够明确。

④行政监督机关的地位比较低。

(2)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主要途径

①建立监督形式的整体协调机制。

②加深行政监督机构内部功能专业化。

③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监督。

④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体系。

53.行政改革的模式

(1)外延型行政改革与内涵型行政改革

(2)单一型行政改革与复合型行政改革

(3)一次型行政改革与渐进型行政改革

54.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1)我国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增强企业活力。

(2)我国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理顺党政关系,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人大的关系,有利于密切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

(3)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有利于合理确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规范化运行。同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还有利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55.我国行政改革的原则

(1)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

(3)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56.大部门体制改革

2008年的大部门体制机构改革,以大部门体制为重点,致力于整合和优化政府职能,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提供政治支持。所谓大部门体制,就是指把业务相似、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合并,集中由一个大部门统一行使。一方面可以精简政府机构,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权限冲突,简化公务手续;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横向协调困难,裁撤议事协调机构,有利于建立统一、精简、高效的符合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要求的现代化政府体制。

57.我国行政改革的基本经验

(1)国外国家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公共行政的民主化;②公共部门的民营化;③公共管理的企业化;④公共服务的市场化;⑤公共运营的信息化。

(2)西方国家行政改革中的若干问题

①政府中介性与企业私有性的矛盾;

②政府公益性与企业盈利性的矛盾;

③政府的公共性和企业封闭性的矛盾;

④政府绩效模糊性与企业绩效清晰性的矛盾。

公共政策

1.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

公共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主的公共组织为实施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利用公共资源,以协调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定和指导准则。

公共政策是国家行政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有效履行各种职能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主要表现在:

(1)价值取向性;(2)合法性;(3)性与强制性;(4)周期性。

2.公共政策的功能

(1)导向功能;(2)协调功能;(3)控制功能;(4)分配功能。

3.公共政策的分类

(1)从横向上划分,公共政策可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文教政策、科技政策。

(2)在纵向上划分,公共政策可分为:总政策(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4.政策制定的主体

政策制定的主体是指享有制定政策的法定权力,同时对政策后果直接承担责任的公共权力机关和享有职位权力的个人,包括行政、司法、立法机关以及在这些机关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个人。

政策制定的主体主要包括:(1)立法机关;(2)行政机关;(3)司法机关。

5.政策制定的原则

政策制定就是公共政策的法权主体针对有关政策问题,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定政策目标,拟定、评价和最终选择有关政策方案的过程。

公共政策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系统原则;(2)协调原则;(3)现实可行原则;(4)合法原则;(5)民主参与原则。

6.政策制定的程序

(1)发现问题,确定决策目标。

(2)集思广益,拟订可行方案。

(3)评估选优,择定决策方案。

(4)局部试点,修正完善决策。

7.政策分析方法

(1)定性研究方法

①前景描述法

前景描述法也称脚本写作法,用于对未来形势的预测。

②德尔菲法

20世纪50年代,美国兰德公司和道格拉斯公司联合开发了一种利用专家意见预测未来趋势的方法,用古希腊神话中的德尔菲地名为其命名。

③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指依据基本的标准分析判断政策在现实中所具有的价值。价值分析涉及到价值的涵义、价值观的形成等理念性问题,还涉及到价值的理解、价值的确认和表达等问题。

④可行性分析法

可行性分析法通常指政策制定者通过各种方法论证既定行为。它至少应包括政治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四个方面。

(2)定量分析法

①收益成本分析。就是对实施一项公共政策所需投入的全部成本和因实施该政策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进而计算该政策的净现值。如果净现值为正,即收益大于成本,说明该政策可行,反之则不可行;或者收益和成本之比大于1,说明该政策的实施是值得的,反之,则是得不偿失的。

②成本效果分析。是在收益无法货币化的情况下,对达到既定政策目标的各个政策方案的成本分别进行计算,成本越低的方案就越好。

(3)系统分析法

始终着重于整体与局部之间、整体与外部之间以及局部与局部之间的相互联系,从各种客观因素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作用关系,综合精确地考察政策现象,以提出最优化处理政策问题的结论。

26.领导方法

(1)基本领导方法

①实事求是的方法。

坚持和运用实事求是的方法要做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主观主义;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从实事中求是;坚持用实践来检验和发展真理。

②群众路线的方法。

执行群众路线有两种主要方法:一是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二是领导骨干和广大群众相结合。

(2)现代科学方法在领导活动中的应用

①系统论方法;②信息论方法;③控制论方法。

(3)几种日常工作方法

①运筹时间的方法。例如:A、B、C时间管理分类法、时间管理记录统计法等。

②开会的方法。为了提高领导效率,就必须讲究会议管理的方法和技巧。具体来讲:一是要有端正的会风;二是要了解主持会议的要领;三是要计算会议成本。

③处理公文的方法。领导者签批处理公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控制发文;二是筛选来文;三是限期办文;四是催促完文。

27.领导艺术

领导艺术,是领导者的知识、经验、智慧和才干在领导工作中的综合运用和体现。

(1)授权的艺术

授权是领导者的分身术和成事术。授权艺术的原则主要有:

①授权留责。即领导者下授权力,但不下授责任。

②适度合理授权。即不能把自己的全部领导权下授,不能把同一权力授予两个人,也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下属。

③因事择人,视能授权。

④逐级授权。即授权是应按组织的层级节制原则逐级进行,对其所属的直接下级授权。

⑤加强授权后的监督,防止反向授权。即防止下级什么事情都往领导头上推。

(2)激励艺术

激励就是运用各种刺激手段,唤起人的需要,激发人的动机,调节人的积极性。具体方法有:目标激励法、物质激励法、荣誉激励法、情感激励法、榜样激励法、惩罚激励法等。此外,还有人际关系协调技术、危机处理艺术等。

28领导效能考评的原则

(1)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2)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原则;(3)系统和环境相结合的原则;(4)显性和隐性相结合的原则;(5)主要与次要相结合的原则;(6)整体和局部相结合的原则;(7)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8)稳定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29.领导效能考评的程序

(1)思想动员和组织准备。

(2)自我评定和群众评议。

(3)综合分析和做出结论。

(4)材料见面和复核修正。

(5)领导审定和调整变动。

(6)资料整理和归档保存。

30.领导效能考评的方法

(1)目标对照法;(2)民意测验法;(3)专家评估法;(4)调查研究法;(5)统计分析法(6)模拟考评法;(7)比较考评法。

gezheng_title公选基础知识要点记忆——法律

第三篇法律

法理学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以此来调整社会关系。

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渊源

实质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5.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我国总的来说属于大陆法系,但却与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因为还糅合了部分过去中华法系的内容,而且还不断在变化。

6.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l)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更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

7.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包括四类:(1)对人的效力(2)对事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我国对人的效力采取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8.法律责任

法的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的后果。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或严格责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等。

9.权利与义务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10.法治与法制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11.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1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根据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宪法

1.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

2.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团结。

它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大联合:一个是工农联盟,它是统一战线的基础。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爱国者的联盟,它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类型,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6.选举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具体表现在: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选举权;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选举的保障原则

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7.一国两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有自己的货币,中央政府不在它的范围内征税,具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8.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在《序言》中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是中国宪法的一大特色。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又反过来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精神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指明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三大文明的发展要齐头并进地协调发展,不可畸轻畸重、厚此薄彼。

9.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含有两层意思:第一,人人平等是以法律为尺度的。第二,是指法律这个标尺决不因人而异。用法律去衡量任何一个人的行为的时候,一律平等。

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执法平等、守法平等、反对特权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②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③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表达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④结社自由,即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会团体为其内容。

⑤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具体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另一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或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或其他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权

利。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限制或剥夺。

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

③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安全权是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被随意查封。

④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5)监督权

宪法对公民的监督权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①劳动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

②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③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④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0.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

1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其职权包括: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主要职权有:①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②立法权(宪法和基本法除外);③解释法律;④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⑤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⑥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⑦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⑧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外事工作的决定权;⑨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5.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的职权包括:(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保护正当和合法权益;(6)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6.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从而确认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也确认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性质。

1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9.人民法院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

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0.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除军事检察院外,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其他专门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21.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致损害者,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责任并非是适用违法原则,而仅仅是违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22.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暴力殴打行为是明显、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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