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事业单位 >

2020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格正教育

河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08

在我们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中,民法是一个考试的重点,其中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成立并生效,但因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不自由,从而法律赋予了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行为人一个撤销权,行为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该行为归于无效。这里尤其是需要大家注意,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行使撤销权,而是可以行使,行使了撤销权的话,该行为归于无效,不行使的话,该行为继续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四种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这里需要大家记住这四种情形,有可能直接出题让大家判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看一下每一个情形。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自己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1)甲去购买金项链,售货员误将黄铜项链当成黄金项链卖给甲;(2)甲要去买手机,发现华为新出的P30pro在体验店里才卖589元,于是购买一台,事后店家打电话说是售货员将价格标错了,应为5890元。

欺诈可以分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一方欺诈:甲看到乙在卖石雕,于是过去问价,乙骗甲说这是出土文物,甲信以为真购买,后发现上当受骗。第三人欺诈:事后甲去找乙要求退货,双方争执的时候,丙过来问价,甲心想如果自己能够帮乙卖出去,可能会更方便要回自己的价款,于是未等乙开口,便主动骗丙此为文物,丙信以为真,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胁迫也可以分成一方胁迫和第三人胁迫。一方胁迫:甲欲买乙房屋,但乙要价较高,甲欲放弃,此时乙威胁甲说:如果你不买这个房,我就弄死你。甲被迫无奈同意;第三人胁迫:甲不准备购买乙的房屋,房屋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就威胁甲说:如果你不买,我们就弄死你,但乙并不知情。胁迫和欺诈不同,胁迫无论是一方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都是可以撤销的,但第三人欺诈中,只有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才可以撤销。

显示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例:生病了去医院看病,司机临时加价。

以上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情形,大家要能够做到:1.记忆性考查时能够牢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四种情形;2.理解性考查时,能够判断案例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能够分析出来该行为属于哪一种情形。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给大家分享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掌握。

事业单位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上一篇: 河南事业单位政治知识:中特常考名词总结

下一篇: 河南事业单位备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