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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考试:关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识别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27

【导读】

格正教育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识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各地市考试当中,对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考查也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考查,难度一般中等,侧重于对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的记忆性。一般而言,只要能够对国家赔偿的概念以及不承担赔偿的范围熟悉,涉及到这一知识点的题目基本都能做对,这就要求大家充分理解概念并识记承担赔偿责任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那么,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一内容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让我们通过以下两题来检验一下你对此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吧。

【题再现】(单选)某县公安局民警李某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以前仇人林某在场,便趁机用警棍将李某打伤,有关李某提起的国家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因是李某个人行为,某县公安局不予赔偿

B.某县公安局赔偿后,应对李某进行行政追偿

C.某县公安局应该支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

D.国家赔偿应该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答案】B。解析: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题干中,民警李某是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违法用警棍打伤仇人林某,因此李某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侵犯林某的人身权,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所以A选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所以C选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6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所以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题再现】(单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国家赔偿情形的是:

A.狱警指使同监犯人丙将丁打伤

B.戊因法院错误判决被羁押两年

C.公安局民警在行政执法中将甲打伤

D乙因地方性法规的修改而损失财产

【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题干中,狱警指使同监犯人丙将丁打伤,属于《国家赔偿法》17条第4款情形,所以A选项属于国家赔偿情形。戊因法院错误判决被羁押两年,属于司法机关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所以B选项属于国家赔偿情形。公安局民警在行政执法中将甲打伤,属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侵犯甲的人身权,所以C选项属于国家赔偿情形。乙因地方性法规的修改而损失财产,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D选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情形。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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