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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一文带你读懂特赦令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09

最近除了双宋的离婚案以外,还有一则新闻刷爆了大家的朋友圈,那就是习近平签署了一份特赦令---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这是建国以来第九次特赦。那么究竟什么是特赦?大赦和特赦又有哪些区别呢?这次又有哪些人可以适用特赦,哪些人又不能适用呢?接下来我们就通过这篇短文,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大赦和特赦的区别

我们在看影视剧的时候,经常能看到这样一个场景:皇上大婚,普天同庆,于是大赦天下。那么大赦天下是个什么概念呢?其实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某一时期内的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简单来讲,大赦,既赦其刑又赦其罪。一方面,刑罚不再执行了,另一方面犯罪也归于消灭了。而最近刷爆朋友圈的特赦则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简单来说,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也就是说虽然刑罚不再执行了,但犯罪记录仍旧存在,他还是具有刑事前科的人,再犯罪的话甚至还有可能构成累犯。所以总体来讲大赦的赦免效力要相对来讲更大一些。但是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从未实行过大赦,但先后实行过九次特赦,分别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2015年以及刚刚过去不久的2019年。前七次特赦的对象基本都是战争犯,而第八次、第九次特赦的对象是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的几类罪犯。

二、本次特赦的适用对象

本次特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九次特赦,那么这次特赦又具体赦免了哪几类人员呢?那就让我们来具体的看看吧!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以上九大类人员就是我们此次特赦的对象。

三、禁止特赦的人员

既然特赦了九类人员,那么通常来讲只要符合条件的都要予以释放。但是有些人就开始有疑问了,这次特赦会不会把那些刚刚抓进去的“大老虎”们给放出来呢?会不会让一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因为此次特赦而“逍遥法外”了呢?其实这样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我们在特赦当中又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也就是说有一些人员哪怕你满足上述条件,我们也不会对你进行赦免。那么我们就具体看看有哪些人被此次特赦排除在外了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那么以上就是我们对此次特赦进行的一些简单的解读,新中国从1949年到2019年先后进行了九次特赦,选择在今年祖国七十华诞之际实行第九次特赦更能凸显重大的时代价值。现在的中国早已今非昔比,我们已经从过去的落后挨打到现在成长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看,大国正在崛起,未来的中国也必将改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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