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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篇:《解剖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易错易混点》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河南格正教育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解剖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易错易混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备考事业单位有所帮助,顺利备考。

  正当防卫属于刑法中一个常考的知识点,在考试过程中出题人经常会从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中针对易混易错点来干扰大家,所以,我们今天一起来解剖其中的易错易混点:

  首先从概念上来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不法”指法律所不允许的,以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易错点:

  1.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2.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3.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易混点: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

  易错点:

  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易混点:

  1.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2.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被抢劫犯夺走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易混点:

  1.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所以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2.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枪射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本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易错点: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易错点:

  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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