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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篇:《关于“被害人承诺”的那些事儿》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9

  河南格正教育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被害人承诺”的那些事儿》,希望对各位考生备考事业单位有所帮助,顺利备考。

 【导读】

  隔壁老王是远近闻名的肿瘤专家。某天他主管的一名病人突然心脏绞痛,经过检查,肿瘤淋巴已经由肺部转移到心脏,并且在不断恶化。病人难以忍受疼痛,跪地求饶,恳求老王能赐他“一剂良药”,早点归天。而老王也深知这种病情大概能活两三天的样子。面对苦苦求情,老王还是答应了病人生前的最后一个愿望。最终法院以故事杀人罪,判处老王十二年有期徒刑。

  面对此案例,很多同学非常不理解,认为医生为病人减轻痛苦,面对只能活两三天、病人苦苦哀求的情况,他的做法根本就是帮助病人,怎么能构成犯罪,甚至于坐牢十二年?因此,我们来谈谈关于被害人承诺的那些事儿,也就是有效地被害人承诺应该满足的条件。

  第一,承诺者对于被侵害的法益具有承诺权限。一般来讲,承诺者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不能对于国家利益或者他人的法益进行承诺,而且即使是自己的法益,只能承诺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重伤害和生命是不能承诺的。也就是说在上一个案例中,癌症病人是承诺自己生命权限是无效的,因此,并不构成有效的被害人承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

  第二,承诺者对于承诺的内容必须有足够的理解能力。例如,即使在征得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任然构成强奸罪。

  第三,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欺诈和胁迫下做出的承诺、戏谑性承诺是无效的。例如,妇女翠花身无长技,找工作屡屡被拒,于是在一次KTV醉酒的时候,开玩笑说,如果朋友王八一帮自己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自己愿意委身于他。结果王八一真的帮他找了一份工作,并且要求翠花实现承诺。面对此种情形,我们有理由认为翠花的承诺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承诺作出的时间,必须早于伤害结果出现之前,最迟与伤害结果同时发生。结果发生之后的承诺也就是事后承诺,如果先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第五,被侵害的范围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例如,张三同意李四砍掉自己的一根小手指,结果李四砍了张三一条腿,李四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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