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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工资待遇

来源:0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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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主要是办理转业手续、安置到地方工作。但是也有少数军队现役副排以上干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按复员处理,或本人要求复员,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手续,到地方后由民政部门安置。这种情况称为军队复员干部。在复员干部中,连排职居多,个别也有营、团职的。

复员干部被接收地区安置就业后,其工资待遇的确定不执行转业干部的办法,而是根据复员干部的具体条件及所担任的工作重新评定。1953年1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在(53)中人二字第551号《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军队之复员或回乡转业建业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津贴、工资级别,应根据其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但对其回乡转业前之军龄应算作工龄予以适当照顾。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议字第33号《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为:复员的副排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并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评定。不能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评定。复员干部在参加工作初其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采取临时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

上述确定复员干部工资的原则,一直沿用到1972年。由于“四人帮”的破坏,从1969年开始至1975年底将大批军队现役干部错误地按复员处理,他们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2]1号《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安排当工人的,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8年的定二级工;8年至15年的定三级;15年至20年的定四级工;20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安排当干部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级、24级、23级、22级。复员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参照在地方工作的同届毕业生的工资水平评定。

目前,对军队复员干部到地方参加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待遇,有的地区参照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不低于同工种同工龄工人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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