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事业单位 >

2020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格正教育

2021年河南省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动物侵权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2

当下,饲养宠物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很多家庭甚至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但生活中,因宠物酿成大错而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也不在少数。“宠物伤人”到底应该由谁负责?这是常常困扰大家的一个问题。而在考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重要考点经常出现在题目中,考察的形式多为案例型考察,多地还出现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结合考察的题目。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知识点。

考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个人饲养动物

1.理论说明:一般主体饲养动物,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具体释义:针对个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和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就需要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家里的宠物伤了人,是需要要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去承担赔偿责任的。

3.易错点提示:同学要注意一种例外情形,即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承担。但是,当饲养的是按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时,则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所以当家中饲养的是按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时,即使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动物园饲养动物

1.理论说明: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具体释义: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需要承担因动物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3.易错点提示:提醒同学们注意,此部分常以案例的形式考察,情节较复杂;在审题时同学们一定要细心,找到解题关键词语进行“破题”。

三、第三人侵权

1.理论说明:因第三人过程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易错点提示:同学们需要注意,当被侵权人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处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证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维权有门”;但是追偿的规定又能够很好的保证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责任仍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

事业单位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上一篇: 2021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郑州(新密)外国语学校招聘教师110人公告

下一篇: 2021年洛阳新安县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体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