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主旨观点题换个角度看也许更清晰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9
众所周知,在行测考试中言语理解与表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言语中有一种题目不得不提,就是主旨观点题。通常情况下,考生会认为在主旨观点题目中材料的分析是极为重要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实除了材料本身,选项也是一个题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考生往往在分析材料之后,能将答案基本锁定在某些选项之中,但很多时候总能“完美避开正确答案”。那今天格正教育老师就带大家从选项出发,换个角度看题目。
示例:所谓“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其实只是针对预立案程序而言。这样,网络侵权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这么做实际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其调查权,来查明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背后的人,将调查核实“被告人具体身份”的权力转移给了法院。原告并不具备特别调查权,多数公众也都没有技术手段来进行网络追踪。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无法查清,还是不会受理。只要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且不说庭审过程中,“被告”无法进行辩护,就算原告赢得了官司,也没有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题题干较长,又有许多专业名词,对于考生来说分析材料本身就会花费许多时间。可以看到文段第一句论述说明“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针对的是预立案程序;接下来说明原告可以将相应权力转移给法院;再继续解释如果还是无法找到被告法院依旧不会受理。最后一句延续,说明无“被告”时对原告的不利。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文段重点论述的是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人确定的方式及其对原告权利的保护。
再看选项:
A.介绍网络时代处理法律问题面临的困境
B.分析原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C.解释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被告人身份确定的重要性
D.说明网络侵权案件中明确被告人的方式及其意义
格正解析:答案选D。
A项。文段主要讨论“网络侵权案件”,并非网络时代所有法律问题。故(1)扩大题干范围。排除掉。
B项。文段重点讨论的是被告人如何明确,故B的“原告”问题属于次要信息,并非文段重点。同时,材料表达了两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是明确被告的方式,另一方面是明确被告意义,因此B为概括不全面。
C项文段主要讨论“网络侵权案件”,并非法院处理的所有案件。故扩大题干范围。
D项主要论述的即是被告如何确定以及对于原告来说意义重大,符合题干。
各位考生在做题时可以有意识的去分辨选项的设错类型,在分析题干材料之后,加上选项分析,能更好的锁定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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