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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第十一期)

来源:0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09

执法常识使用警械的条件

一、使用约束性警械

1.公安民警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

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行为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

者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予以约束。

3.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

威胁的,应当对其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二、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使用条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

射器、高压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公安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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