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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13

各位小伙伴,前期课程中我们讲了四个常考的中央国家机关的主要考点,这次课咱们一起来学习宪法中一个独特新颖的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考点内容不多但重要,因为是宪法2018年修改新增加的国家机关。这些考点偏识记性。建议大家仍然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一是性质与地位;二是组成和任期;三是上下级关系;四是主要职权以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那么本节咱们一起从这四个方面开启监察委员会的学习之旅吧!

(一)性质与地位

1.在性质上,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此考点简单,但由于新增加机关,考到的几率较高,考察方式主要是单选或判断形式考察,大家记住就行啦。

2.在地位上,监察委员会是双重从属制:一是对产生它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各位小伙伴,还记不记得在前期人大的时候跟大家介绍过其他国家机关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呢?咱们在这里学习的监察机关也不例外哦,其由本级人大产生,对产生它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二是对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这部分相对而言不常考,了解即可。

(二)组成与任期

1. 在组成上,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这部分考的几率不大;

2. 在任期上,监察委员会任期与人大一致,每届5年,但是要注意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哦!这一点需要重点掌握,主要以单选或者判断的形式考察。

(三)上下级关系上,监察委员会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点与大部分的国家机关一致。可以顺便掌握法院这个例外哦,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部分不常考。

(四)重要职权

1.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监察法这部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挖空考的话,大家记得选择法律,不选别的文件哦。

2. 在此提醒大家,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此处各位同学需要注意陷阱,不是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哦!前面我们说过监察委员会是双重从属制。

3. 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机关,监督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三个方面:监督、调查、处置。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部分可能会在职权、以及最后的两个互相挖空考察。在此给大家作一个小小的拓展,我们这里学的监察委员会作为监察机关,与同级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并列的存在,不存在高低之分哦。

以上四点是监察委员会在咱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涉及到的考点,每一块如何考察也已经表明,剩下的就是需要大家花点时间准确记忆啦!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做一道题目感受一下监察委员会的考情吧!

【例题】(单选)下列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监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机关

B. 监察委员会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C.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

D. 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是检察院。故A项表述错误,C项正确;监察委员会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故B项表述错误;全人大批准省级建置,国务院批准市、县两级的建置。故C项表述错误;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故D项表述为互相监督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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