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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检察院招聘书记员笔试法律知识:你了解正当防卫吗?

来源:0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9

 【书记员考试用书】【什么是书记员?】【书记员技能考试内容】【书记员报考条件】

【试题再现】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构成?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BC。解析:做刑法的题目,首先应当把握案件的每一个条件的描述,本题当中甲误认为以要对其进行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当中的假想防卫,学习正当,假想防卫必然不会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所以首先排除D选项;A选项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在主观上是误认为别人要对其进行不法侵害,不论是从直接故意还是从间接故意来讲,甲都不具有希望追求或者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甲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如果甲具有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或者已经认识而轻信能够避免这样的一些心里状态的话,那就可能会过失的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贾玲过失的心理状态都不具备的话,那么只能成立意外事件,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即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试题再现】某夜刘某入室盗窃时,建议女子正处于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实施强奸,当他撕扯女子衣服时,该女子醒来奋力反抗,随手卧室一钳子猛击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该女子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故意杀人

【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首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并且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本题当中刘某实施的盗窃行为和强奸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并且该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但这时只构成了一般的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而要想构成特殊的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这一类型的犯罪才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在本体当中,刘某的盗窃行为,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当中的条件,但是刘某的强奸行为却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当中的条件,因此,该妇女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对造成的结果不负担任何的责任,在无限防卫的过程当中造成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仍然属于正当防卫,这就告诉我们在特殊的正当防卫当中,不管我们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什么样严重的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任何的后果。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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