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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之无因管理制度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28

起源于古罗马的“无因管理制度”属于民法中债的章节,在债的体系中扮演者重要角色,精准地解决了生活中好心人帮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更好的维护了社会秩序,更加鼓励人们去争当好心人、善良者。当然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试题的重要考点,也是理解的难点。下面辅助案例来详解介绍这个制度。

无因管理在《民法总则》中的主要条文如下:“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张老汉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张老汉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张老汉的同村好友老李头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6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老李头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3000元。现老李头要求张老汉的继承人支付3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4.7万元款项。 根据无因管理制度,我们能够进行下列分析:(1)老李头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张老汉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老李头为了张老汉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2)老李头提出支付3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4.7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3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老李头要求平分4.7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无因管理制度的典型案例理论,民法考试中也主要涉及这些方面,也是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和理解,并做对题目。

【例题】养殖场贾某在市场上卖鸡蛋,突闻其妻心脏病复发,急忙离去,相邻菜贩陈某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贾某每斤高出2元的价格卖出鸡蛋100斤,并将多卖的2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陈某因家有急事将余下的100斤鸡蛋以比贾某每斤低于3元的价格卖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可以要求贾某支付一定的报酬

B.陈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陈某低价销售的100斤鸡蛋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收取多卖的200元构成了不当得利

【答案】A。解析:本题中陈某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自愿管理贾某的事务,帮助贾某卖鸡蛋,这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具有为他人适当管理的义务,如因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需要对此进行赔偿。对于陈某以比贾某每斤高出2元的价格卖出鸡蛋的行为构成对事务的不当管理,对于不当管理所得的200元陈某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四个: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无合法根据。对于陈某低价卖出鸡蛋所造成的损失需要予以赔偿。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和为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给付,但不能向管理人索要报酬。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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