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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考试: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考点提炼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27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在作出决定之前都可以召开听证会,但是在听证程序具体的启动方式、适用情形、申请时间以及听证笔录发挥的作用上存在着诸多不同,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相同之处,所以需要重点去区分掌握。

听证程序中主要包括三大不同点的对比,包括启动方式、申请时间和笔录是否排他,在题目的考查中多见于识记性知识点的区分,通过设置一些具体的情境,来考查相对应的知识点。在不同之处的对比学习之外还要进行相同点的总结和把握,才能够全面掌握听证程序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运用。

一、听证程序的不同点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启动方式、申请时间以及听证笔录是否排他这三处,下面就围绕这三点来进行对比区分和掌握。

(一)启动方式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分别是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

对于依职权启动,主要是指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项时,由行政机关主动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和公众的意见,然后作出相应的决定。例如十堰武当山风景区附近有当事人张三申请开造纸厂,由于涉及到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也就是涉及公共利益,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自身职权主动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张三和周围居民、组织的意见。

对于依申请启动,是指对于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可以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申请召开听证会。例如张三和李四都向当地行政机关递交了开办幼儿园的许可申请,但是当地所在片区只有一个开办幼儿园的名额,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张三和李四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如果张三或者李四依法申请,则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的意见,最终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相对于行政许可而言只有一种,就是依申请启动。

对于依申请启动的听证程序中,法律明确限定了申请的情形,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这三项(可简单口诀记忆为“责令吊销和罚款”),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之下并不能够申请处罚的听证程序,这也是题目中容易考查的一点。比如说张三由于销售假冒伪劣的烟酒即将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和责令停产停业两种处罚,对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能否申请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答案是不可以,因为不符合法定情形要求。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能否申请听证会?答案是可以,因为属于上述总结的三种情形之中。所以对于能否申请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需要严格按照限制规定中总结的“责令吊销和罚款”来进行区分选择。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除了重点关注情形之外还需要注意该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例如在对张三销售伪劣商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之前,行政主体能否主动召开听证会?答案是不可以,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可启动。

(二)申请时间

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权利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的5日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权利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的3日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三)听证笔录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排他,是最终作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一旦召开了行政许可的听证会,形成了相应的听证笔录,那最终只能按照该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不能再依据其他的材料。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听证笔录不排他,并不是最终作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例如张三由于要被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当事人被告知听证权利后的3日内向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那么形成了听证笔录之后,行政主体仍然可以依照其他的材料或者证据作出是否处罚张三的决定,而没有限定只能依据该听证笔录。

二、听证程序的相同点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相同点就在于听证公开、不收费、案外人主持以及听证7日前通知到位。

对于听证公开,并不等于一律公开,其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无须公开进行。对于不收费,主要是指申请人不用承担听证程序的费用。对于案外人主持,主要是指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也就是在行政许可或者处罚决定程序中有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程序。对于听证7日前通知到位,主要是指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要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相应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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