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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无差别杀人”现象分析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8

【导读】

格正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无差别杀人”现象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负担的加重,“无差别杀人”再一次逼近人们的生活。所谓的“无差别杀人”,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没有仇怨,随机选择作案目标、在作案现场见谁杀谁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是有预谋的,杀人的手段一般也是有预谋的,只是做案的对象是随机的。做案的目的一般是报复社会、挑起族群仇杀等。比较早的无差别杀人事件是发生在2008年日本的秋叶原杀人事件,犯罪嫌疑人驾驶大卡车撞死3人,并手持利刃杀死4人,最终导致7死10伤的惨案,最后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而最近在南昌红谷滩也发生了一起无差别杀人事件,一位年轻的女实习律师倒在了血泊中,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据了解其本人原本就有死的意愿,只是临死之前拉一位垫背的,但是我们不得不对该受害者感到惋惜。

对于南昌的这起恶性案件,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基本是无异议的,虽然该案件还在调查中,但是该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却是十分恶劣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他本来就想死,他是要拉一个人下地狱的。只要杀了人,他的目的就达到了,他就胜利了。最终被逮捕,被处以死刑,被社会唾弃,这也只不过是他计划中的一环而已。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条件,也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对犯罪构成的条件中犯罪主体条件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是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而且死刑也是适用于极其恶劣的犯罪。而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年龄已达32周岁符合了年龄条件,以现在的情况和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存在精神病的情况,再加上此案件的关注度,因此是符合死刑的条件的。

伴随着此案件的发生,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每个人的生命其实都是短暂的。对于南昌案件的受害者而言,她本人并无任何过错,只是像我们每个人一样和朋友逛街,不幸的是她“恰到好处”的出现在那里,又“恰到好处”的被选为攻击对象,我们需要思考我们自己是不是有一天也会如此的“恰到好处”?正如一部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其实并不遥远,我们应该时刻保护好自己。

例题:

(多选)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任何人罪行极其严重,都会被判处死刑。

B.死刑立即执行都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不一定会死。

D.如果时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分子,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答案】C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判处死刑的。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B项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故C项说法正确。《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不满18周岁,犯罪时一定不满18周岁。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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