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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事业单位考试《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28

【导读】

格正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上次咱们一起学习了《宪法》中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掌握了事业单位高频考点关于公民的七大基本权利的考察,我们都知道咱们国家保障公民私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那么我们国家关于公权力即中央国家机关是如何规定的呢?这次咱们先一起来学习一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知识点,咱们主要是从性质、组成、届期和重要职权三个方面重点学习。

一、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一块主要是单选和判断题的考察,偏向识记性考察。

二、组成和届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这里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偏向于多选题的考察,关于届期限制主要是单选的考察,不过在这里需要我们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三、重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是高频考点,需要我们在学习完中央国家机关的全部知识点后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职权加以区分,当然,咱们后期也会给大家整理出来的。

(一)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单选的考察,偏向识记性。

(二)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高频考点,需要准确记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享有修宪权。

(三)对国家机构组成人民的选举、决定和罢免。这里给大家一个口诀帮助大家记忆,选举产生的是两委两高三主席(重点需要大家准确记忆选举产生的三主席是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除了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其余的都是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这一块属于易混淆知识点,需要后面学习的国务院的重要职权加以区分,属于拉分考察。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建置指设立、变更或撤销,例如只有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安徽省)

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即决定港澳的设立及制度

3.决定战争与和平。

以上就是全国人大在咱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涉及到的高频考点,每一块如何考察也已经标明,剩下的就是需要我们花点时间加以准确记忆啦,接下来,我们做一下题目感受一下!

【例题】(单选)下列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是()

A. 国务院总理

B. 国家副主席

C. 中央军委副主席

D.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答案】B。解析: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是两委两高三主席,三主席指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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