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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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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格正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担保物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这一部分,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抵押的物,一方面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而另一方面,进行抵押的物实际上并不发生转移,仍然由抵押人进行实际占有。

二、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质权,不仅可以将常规的动产进行出质,也可将财产权利出质。但无论是动产还是权利,都需要移交债权人占有才可生效。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在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须合同事先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即可当然的发生。但须注意的是,留置权人一是因合法原因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二是所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担保物权在常规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考试的难度并不太大,一般以案例形式出题,要求考生加以判断是何种担保物权,或者考查担保物权的客体。所以在备考时,需要对基础性的知识点熟练把握。

例题1:

张某将自己的汽车交修理厂维修。后因未带够维修费,修理厂遂将汽车扣下,修理厂扣车行为的性质为:

A.行使抵押权 B.行使质权

C.行使留置权 D.违约行为

本题答案为C。债权人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因而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已合法占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进行留置,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本题中,张某主动将汽车交由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对汽车的占有为合法占有。而又因张某无法支付维修费,修理厂扣留产生维修费的汽车,是行使留置权的表现。

例题2 :

张某将自己的汽车交修理厂维修。后因张某未带够维修费,且又急需使用汽车,遂向修理厂提议,将自己一块名贵手表(金额远超维修费)交给修理厂,转天支付维修费后再取走手表。修理厂同意。问此为何种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本题答案为B。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本题中,张某因修理汽车而欠修理厂费用,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手表交付修理厂,符合质权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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