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事业单位 > 报考指导 > 专业知识 >

2020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格正教育

2018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刑法》中缓刑的适用条件》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9

河南格正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中缓刑的适用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缓刑基本情况的认定。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的制度,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没有在缓刑期间之内出现法定的情形,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是用更为和缓的方式来替代短期自由刑并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措施。因此缓刑的适用条件也应当更加明确才能达到发挥帮助作用的目的。

一、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相对较轻)2、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本身危害不大)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不属于累犯7、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构成使用累犯情形。

二、应当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具备以上七个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1、不满18周岁2、正在怀孕妇女3、已满75周岁 当中任意一个条件则必须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后则进行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间无违反考验规定也无违法犯罪情形,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若违反规定则承担相应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等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在考验期执行期间还可以根据罪犯情况同时限制其出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等限制性规定。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的过程当中,要严格界定缓刑的适用标准和条件,在实际做题过程中需要根据题目信息从而进行准确判断。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也欢迎大家到格正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事业单位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上一篇: 2018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易混淆考点》

下一篇: 2018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具体思路》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