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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南三支一扶考试-格正教育

2017河南三支一扶考试试题模拟(2)

来源:0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16

【导语】格正河南三支一扶考试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模拟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三支一扶考试。

1.在我国,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得到,应视为(  )。

A.部分行为能力人 B.完全行为能力人

C.无行为能力人 D.限制行为能力人

2.在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对数个附加刑采用(  )。

A.可以不执行 相减原则 B.可以执行 相减原则

C.无需执行 吸收原则 D.仍需执行 相加原则

3.小刚发现妻子小梅刚生下的孩子有缺陷后,就把孩子扔到河里淹死了,小刚犯有(  )。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虐待罪 D.遗弃罪

4.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被称为(  )。

A.有期徒刑 B.拘留 C.管制 D.拘役

5.李强扬言杀害赵磊全家,赵磊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往赵磊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李强截获,李强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及解析见下页

1.【答案】B。格正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为B。

2.【答案】D。格正解析:《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答案为D。

3.【答案】B。格正解析: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答案为B。

4.【答案】A。格正解析: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有期徒刑与拘役在参加生产劳动的要求上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具有强制参加生产劳动的特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没有强制性参加生产劳动的要求。答案为A。

5.【答案】C。格正解析:《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二是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三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李强在去赵磊家的路上被截获,情形符合犯罪预备的条件。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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