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第二十期)
来源:0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5
执法常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6.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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