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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22

贪污贿赂犯罪在公职类考试当中是非常黄的黄金考点,今天格正教育老师就带领大家专研一个罪名——挪用公款罪,掰开了揉碎了,给它碾成灰,以后再见到这个“小魔鬼”,你就再也不怕了!

▍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例如,行为人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

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以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所应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中所说的“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

(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继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策留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 二.认定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与主现方面相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前者的对象是公款与特定款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后者的对象虽然包括公共财物,但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的资金;

(2)前者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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