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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公基:试论无因管理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29

2012年,7月3日下午,湖南娄底市政府门前孙水河公园河段,一家三口在游泳时不慎落水呼喊救命,路过的小伙邓某某闻讯下水救人。在救人者的帮助下,一家三口获救,但救人者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据岸边围观的市民称,一家三口获救上岸后马上离开,有群众阻拦,获救者之一竟称“关我屁事”。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对于这类法律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是否属于无因管理,以及符合无因管理要件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不仅与生活是紧密相关同时也与考试密切相关,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法律后果,还有无因管理制度和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需要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加以总结和区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无因管理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债权法。因此,管理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中,比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无因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当事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由概念我们可以理出成立无因管理的三个条件:一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自愿管理他人事物。对于这三个条件我们应该如何解读?

首先,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是前提条件,其中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而约定义务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定产生的,无论是有法定的义务还是约定的义务就不成立无因管理。反之如果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比如隔离老王家的狗走丢了,我在路上捡到后抱去还给老王,可是老王出差了,我和老王之间没有约定帮他养狗也没有法律规定我帮他养狗,如果我将狗带回去先帮忙照顾纯碎是出于道义上,那么我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次,成立无因管理主观上得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定的损失。以上我们讨论的是纯粹为他人利益考量的行为,是符合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那么如果主观上是为了他人利益兼顾自己利益或者是为了自己利益兼顾他人利益是否也构成无因管理?结论也是肯定的,因为无因管理的只要是主观上要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可,是基础性要求非高层次要求。但是如果主观上没有一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比如误把他人事物当作自己事物管理,由于主观上没有想做好人还事,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最后,成立无因管理客观上必须是确实为他人管理事务。需注意第一,这里必须是管理了特定人的事物,如果是管理了不特定人的事物,比如给公共道路除雪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的;第二,管理他人事物的要求是不管则以管必管好,管好的标准要尽到一般人管理的水平,如果已经尽到普通人应该尽到的义务,那么即使是管理结果的不理想也不能否定无因管理。但是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主观上有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属于管理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需注意的是不能主张报酬。(3)同时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性,如比无因管理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或者是无权代理行为,正当的无因管理行为可以阻却侵权赔偿。

二、无因管理和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无因管理和拾得遗失物的区分: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拾得遗失物只是有可能产生无因管理的事实之一,能不能从拾得遗失物转为无因管理还要看行为是否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利益占用是否得当,判断一个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主要是从主观角度出发。

(三)、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区别: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相比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无因管理没有急迫性的和危险性要求。因此,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开头的案例更加符合见义勇为。

试题回顾:

甲、乙二人同在一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行为的性质属于( )。

A.拾得遗失物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答案】B。解析: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本题中,甲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使得乙受到损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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