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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常考知识点汇总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2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分为调查程序、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三个方面。


一、调查程序


1.询问查证时的要求: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检查时的要求:


(1)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非女性民警)进行。


【总结】关于调查时的“证”和“笔录”


传唤证:使用时,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查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


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检查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决定程序


1.一般程序(先调查再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简易程序(不调查当场作出决定)


(1)条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当场作出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


(1)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行为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2)听证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听证不收费。


三、罚款的执行程序


1.原则上罚缴分离,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为例外:(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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