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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洛宁县招聘法院审判辅助工作人员15人公告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9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满足审判工作用人需求,经研究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院审判辅助工作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统一考试,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三、招聘计划和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人员15名,均为书记员等有关审判辅助类岗位。

四、资格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政治可靠、思想进步,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和文化水平;

5、年龄为18至30周岁(1996年10月1 日至1984年9月30日期间出生);

6、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5、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发生涉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4年11月4日至8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二)报名地点:洛宁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一楼。

(三)提交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2、毕业证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认证报告;3、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4、已就业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5、近期一寸免冠同底版彩色照片4张。

(四)报名办法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考人员携带报名材料到报名地点报名。报名时填写《公开招聘洛宁县法院审判辅助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相关证件复印件附报名表后)。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30元。

2、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3、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员比例不低于1?3。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4、《公开招聘洛宁县法院审判辅助工作人员报名表》请于洛宁人力资源网更新公告中下载。

六、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洛宁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牵头组成的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一)笔试

1、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2、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满分100分。笔试作弊或缺考,不得进入面试。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

3、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考生请于2014年11月11—12日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面试

1、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均进入面试。

2、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逻辑思维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举止仪表情绪稳定性等。满分100分。

3、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七、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员。比例内末位总成绩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和考察。

体检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由洛宁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察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因体检、考察不合格造成的职数空缺,可从报考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工资待遇及管理

招聘人员聘用期间工资执行洛宁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享受“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人员管理实行劳务派遣制,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派遣公司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期间表现良好的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和用工单位需要,可续签手续。

九、其他

考察和资格复查合格者,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造成的职数空缺,从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附件:洛宁县招聘法院审判辅助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洛宁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14年10月28日

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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