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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行政法知识之行政行为精细讲解》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6

【导读】

河南格正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法知识之行政行为精细讲解》,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生活中我们除了和民事主体发生民事关系以外,还会与我国的行政主体发生行政关系,比如老百姓创业,就需要向行政主体申请相关证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关系,通俗理解为官民关系。要想发生这种官民关系,更多的是需要行政主体介入,那么行政主体的介入活动即“管理行为”就是行政行为,那么我们通过具体的事例来掌握一下行政行为的重点知识。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1.思路

行政行为需具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产生法律效果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可以用来区别其他行为。

2.举例

交警小张对闯红灯的老王罚款200元,这个罚款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么?罚款属于行政行为。

交警小张到超市买了一盒中华烟,那么交警买中华烟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么?交警买烟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是民事行为。

我们看“罚款”,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对老王产生了管理效果。而第二个例子交警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平等的与超市进行民事买卖,不存在行使职权,也没有对超市产生管理效果。所以不是行政行为。

3.小结

重点在于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思路

通过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来把握这个分类。

2.举例

公安部制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应该是抽象的行政行政行为,因为其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交警对闯红灯的老王罚款,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老王。

3.小结

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做题时要关注其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1.思路

通过事例区分并且记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举例

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说行政处分,可以理解为体制内官对官的行为。例如民警小张连续旷工被记过,这就是公安局对小张的制裁,即行政处分,是官对官的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比如说行政处罚,可以理解为体制外官对民的行为。例如交警处罚闯红灯的老王,即行政处罚,是官对民的行为。

3.小结

主要把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对象是体制内的还是体制外的,能够辨认即可。

三、生活中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与征用

事例讲解:行政征收是强制性的无偿性收取,比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行政征用是有偿性的使用,某省份发生洪水,政府征用老王的船只进行救援,用完后归还并且进行补偿。

2.行政确认

事例讲解: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确认,比如交警对交通事故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房管局给老王颁发的房屋产权证等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3.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事例讲解:以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为判断标准。如果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给老百姓造成损失,则为补偿。例如警察开车在抓捕抢劫犯的过程中撞坏了路人的车,则为补偿。如果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给老百姓造成损害,则为行政赔偿。例如警察在行使职权时违反程序违规操作使用警戒给老百姓造成损伤,则为赔偿。

4.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

事例讲解:两者都是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物质利益,但是前提不同。前提为行政相对人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给予物质利益,则为行政给付。如果前提是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而给予物质利益,则为行政奖励。

四、复习总结

此部分行政行为的考查重点在于其分类,考生在复习时要重点记忆各类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经常会以一个小案例的形式考查其中一个行政行为的定义内容,一般是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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